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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广场鸽何时不再扰民?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司法机关探索“先予执行”、“引入专家证人”等手段,有效发挥了环境治理中的司法作用

  39.05吨废汞触媒,在运输过程中被货运人倾倒在河南省洛宁县,造成严重的环境危害隐患。在这起非法倾倒废弃物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司法机关探索“先予执行”、“引入专家证人”等手段,有效发挥了环境治理中的司法作用。

  近年来,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河流污染等跨区污染现象时有发生,其流动性、隐蔽性极强。《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发现,不少地方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有效预防和治理跨界污染,取得了实效。

  “先予执行”发挥司法预防功能

  2016年6月,内蒙古东兴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汞触媒经委托后,准备运输至贵州铜鑫公司。途中,货运人毛艳强和范林业将从东兴公司运出的39.05吨废汞触媒直接倾倒至河南省洛宁县。

  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作为原告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依法裁定被告将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等。洛阳中院裁定铜鑫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宝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一旦被破坏往往恢复困难,所以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实际发生时就运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这是践行现代环境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环境公益诉讼必须加大预防原则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使用力度。

  河南农业大学相关专家指出,低汞触媒作为一种易中毒的危险废物,遇高温易挥发,遇水易向土壤渗透。其中汞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性,对存放周边环境具有明显的潜在危害性。一旦发生危险、环境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实际发生时就运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各部门合力促废弃物转移

  毛艳强、范林业等人将废汞触媒卸载至洛宁县后,被人举报至河南省环保厅。洛阳市环保部门立即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勘验,并用彩钢房对其防护、看护。

  其后,河南省环保厅将此事报告环保部,请求协调贵州省环保厅共同处理。环保部在2016年7月召开了由河南、贵州、内蒙古环保厅参加的协调会,要求贵州省环保厅协调铜鑫公司将废弃物拉走。

  当年8月19日在接到河南省社会责任中心的诉状后,洛阳中院及时依法予以立案和先予执行,并与环保等部门取得联系,合力监督铜鑫公司将废弃物转移出河南。8月20日危险废物装车完毕后,21日车辆起运驶离河南。

  洛阳中院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案在前期处理过程中与环保等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非常重要,有些职能可以起到互补作用。

  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鑫分析,环境治理亟需构建多元共治的工作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案需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与立案、执行、审判监督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环境资源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在证据采集与固定、案件协调与和解、判决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专家证人”推动诉讼顺利进行

  由于环境的复杂性、综合性、变动性,环境公益诉讼案证明过程中会遇到大量专业问题,法官和当事人难以解决,需要专家运用技术手段或专业知识参与其中,以推动诉讼过程顺利进行。

  毛艳强等人倾倒废汞触媒案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同意,杨素勤、赵鹏、化党领等三位河南农业大学的教授对现场进行了勘查采样。他们做出的《损害评价报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法院认定倾倒废汞触媒行为造成了该区域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

  而另外一起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锦汇公司等六家企业将危险废物废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鉴定结论和专家证人意见认定环境修复费用,判令六家被告企业共计赔偿1.6亿余元环境修复费用。

  目前,专家证人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发挥作用仍需解决几个问题:一是专家证人如何界定;二是专家证人的中立性,尤其是跨区污染案件,环境损害发生地专家证人的倾向性易受质疑;三是专家证人意见的采信缺乏指导规范,如出庭作证的证据形式、效力和证言的证明力等。

  河南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徐哲认为,专家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建议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库。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博士刘先辉建议,构建专家证人制度应明晰主体资格,并构建完善的专家证据采信标准和法庭询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