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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关闭”如何做到程序正当合法?
 
  周彦

  如何依法高效办理“责令停业、关闭”案件,确保行政处罚程序正当合法,需要上下共同回归到法治理性轨道,尊重法律程序,严谨做出决定。

  体现查办决心的同时要确保合法

  做出“责令停业、关闭”应集体审议决定。各地在办理环保督察案件中,为体现执法效率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决心,要求采取多种手段从重、从快处理环境违法案件。

  由于一般的立案查处程序,从行政执法检查到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耗时将不少于二十五日。正是由于耗时过长,效率不高的实际情况,所以成了一些地方变通程序的理由,诸如不立案直接处理、拟立案的当场决定、先决定后补程序等情况频频出现,这种看似为了提高执法效率,体现查处决心的行为,实则违反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

  “责令停业、关闭”决定需报批。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对环境违法企业做出“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在环保督察过程中,是走报经批准的程序,还是先斩后奏,或未经报批直接做出“责令停业、关闭”处罚决定的呢?如果没有经过报批这个程序直接做出决定也是违法决定。

  环保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依据《行政处罚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向当事人书面发出“听证告知书”。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时限必须给予保障。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七日内,当事人如不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的,环保部门可做出处罚决定。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履行期限十五天内自觉履行决定,自行“停业、关闭”,也就是说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履行决定,也可以在第十五日履行决定,都属法律赋予其正当权益。这些法定期限的救济权,不能无视和剥夺。

  程序正当是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执法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时间程序,特别是需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也是必经的法定程序,不可越过。

  提高处罚效率,可以从三个方面挖掘潜力

  怎么才能做到两全齐美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办案效率:

  一是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处罚决定程序的效率。执法人员在现场取证、调查询问后,通过手机APP(行政执法APP)现场报批立案,并上传案件资料到行政处罚部门初审,行政处罚部门经初审提出给予“责令停业、关闭”行政处罚建议,分送行政处罚案审会成员个别审议并提出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综合集体审议情况做出最后决定。

  二是提高政府批准程序的效率。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指定专职机构(政府办或法制办)对接承办环保部门上报的需做出“责令停业、关闭”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并研究制定代行行政首长批准的程序,或法律授权。承办机构对报批事项进行审查后,代为首长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责令停业、关闭”,并在第一时间将决定意见反馈环保部门。

  三是对需做出“责令停业、关闭”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查封强制措施。现场查封目的是在当事人还没有履行停业、关闭处罚决定前强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继续的措施。《环保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规定了排污者的六类排污行为应当依法查封扣押。

  在实际执法实践中,特别是当前“散乱污”清理整治行动中,存在不能套用前五类的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但又需责令停业关闭的排污行为。如果走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现场不对排污设备采取查封强制措施,只是“口头禁止性整改”对排污者的威慑性力和约束力都不强,也难以为最终执行“停业、关闭”的处罚决定赢得主动。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依据第六类情形,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兜底行为作为查封依据,对主要设备采取查封强制措施。

  作者单位:广州市海珠区环保局